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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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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学院(高新区)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大型活动管理暂行
作者:jnxy   来源:   发布时间:2016-08-27 10:05:26
    为落实《济宁学院工作规则》等规章制度,维护济宁学院(高新区)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(以下简称“基地”)及济宁高新区大学园正常教学秩序,提高基地管理水平,确保各类大型活动有序、规范、安全开展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 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,是指基地各单位(以下简称主办方)在校内举办的下列活动:
(一)各类庆祝、庆典、表彰、集会等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人以上);
(二)各类会议、培训、咨询、演练、宣传教育等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人以上);
(三)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人以上);
(四)自然科学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人以上);
(五)演唱会、音乐会、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人以上);
(六)企业宣讲、人才招聘等活动(人数不限);
(七)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人以上);
(八)校友活动等校园开放活动(人数不限);
(九)涉及外事、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(人数不限);
(十)面向大学园师生开展的活动(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30人以上)
(十一)邀请省、市、高新区党委、政府及部门领导,企事业单位负责人,新闻媒体参加的各项活动(人数不限);
(十二)与基地外部门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(人数不限);
(十三)组织师生到基地外开展的活动(人数不限);
(十四)节假日期间师生在基地开展的科学研究、实验实训、社会实践等活动(人数不限);
(十五)其他大型活动。
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,不包括下列活动:
(一)纳入学校或基地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;
(二)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;
(三)各单位举办的内部会议、宣传教育和教学活动。
第二条 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坚持服务人才培养、服务师生的原则;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。
第三条 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的方针,按照“谁主办谁负责、谁审批谁监管”的原则,主办方对所举办活动的内容、过程和安全负总责,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  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基地大型活动的综合协调部门,负责制定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制度,对大型活动进行备案登记,履行指导、审核和监管职责。
第五条  基地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。
举办大型活动,主办方应提前填写《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》(见附件,以下简称《审批备案表》),制定工作方案,于活动举办5个工作日前向基地提出申请,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。
第六条  大型活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参与人员范围;
(二)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预计参加人数;
(三)有校外人员参加的,必须注明校外人员基本情况;
(四)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、安全责任人等情况;
(五)活动场所和设施的消防等安全措施;
(六)入场人员的查验或安全检查措施;
(七)现场秩序维护、人员疏导、车辆停放措施;
(八)体育竞技等活动的医疗保障措施;
(九)应急处置预案;
(十)其他。
第七条 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基地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,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进行登记备案、审核审批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。相关活动提请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前,需提前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。
(一)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,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;
(二)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须经科研处批准;
(三)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;
(四)涉及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须经党委统战部批准;
第八条  基地管理委员会自受理主办方提交的《审批备案表》和工作方案后,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,对审批不同意的给出说明。
第九条 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,基地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不予批准,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;
(二)申请材料、手续不全的;
(三)影响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的;
(四)举办时间、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;
(五)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;
(六)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、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;
(七)秩序混乱,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;
(八)其他因突发情况以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。
第十条 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变更的,主办方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;大型活动取消的,主办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,并做好后续工作。
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大型活动的参加人员、规模、内容,必要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、高新区领导报告,向大学园管委会通报。
第十二条  大型活动有两个及以上主办方的,应当明确主要主办方的第一责任,所有主办方共同履行职责;大型活动有主办承办关系,并且承办方受主办方委托履行主办方职责的,承办方应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主办方职责。
第十三条 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或者不经申请而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,视情况予以取缔,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第十四条  举办大型活动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的,基地将上报学校,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,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,并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济宁学院(高新区)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管理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7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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